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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

滕州房产信息  2018-04-04 10:27

[摘要] 滕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的规定, 现将本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包含内容《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三、申报期限、方式及申报表的取得纳税人自行申报, 可以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wsbs.sdds.gov.cn) 或下载山东地税手机办税APP(二维码)等电子方式进行自助申报, 或通过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自行申报,或采取邮寄、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 中介机构等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请您在申报截止日(顺延至2018年4月2日) 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 可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或拨打12366、地税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如实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可能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款的规定,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有关规定, 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誉体系, 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我局适时将涉税“失信” 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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