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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买第三套房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房天下  2017-09-16 13:43

[摘要] 为满足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滕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滕州开始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其中,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满足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滕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滕州开始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其中,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从今年9月7日起,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比例为40%;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通知中提出积极支持租房消费,鼓励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租房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无其他法定冻结事项;本人及配偶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购、建、修房、还贷提取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租住商品住房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提取额度为按实际支出提取;不提供租房证明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45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

标签:公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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